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孩子上补习班摔倒送上海治疗,培训机构称是过度治疗
2016-08-17 20:35:51 2127

孩子上补习班期间摔倒磕坏牙,家长将他送上海治疗。治疗好后找培训机构协商医疗费,培训机构则说,这是个意外,而且“你这是过度治疗”。


由于协商不下,家长就将培训机构给告上法院。近日,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,判决该培训机构支付给学生小陆赔偿款2456.2元。


小陆是一名小学一年级学生,为提高学习成绩,她参加了玉环某培训机构的补习班。该机构是一家从事学科辅导、技能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。2015年11月19日晚间,小陆在补习班参加夜间辅导。当晚7点左右,小陆所在教室的照明灯在课间休息期间突然熄灭,准备走回座位上的小陆摔倒,牙齿受了伤。事故发生后,小陆被送到口腔门诊部紧急救治,医生嘱咐小陆半月后复查。2015年12月05日,小陆被送至上海接受治疗。


前段时间,小陆家人就因小陆的后续治疗方案及费用与培训机构发生分歧,小陆家人以小陆的名义将该培训机构告上了法院,认为该校作为培训机构,未能尽到管理责任,造成小陆在教室内摔伤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
庭审中,该培训机构辩称,小陆是在课间休息期间受伤的,因照明灯突然熄灭引起的,属于意外事件。而小陆在上海产生的费用,该校认为属于过度治疗产生,不予承担。


法院审理认为,小陆在被告处受伤期间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,被告玉环某培训机构未能证明其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故其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患者有自主选择医疗机构的权利,小陆在口腔门诊部的救治仅是事发时的紧急治疗行为,根据该院的医嘱,小陆到上海就诊的时间也已超过半个月,并不属于过度治疗。最终,法院认定原告小陆的损失为2456.2元。至于小陆后续的治疗费用,可待实际产生后再行主张。


承办该案的法官说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、机构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机构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